5.4 反射器的环境试验
5.4.1 耐透水性试验
5.4.1.1 反射器(与灯具组合者,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)以整件发光面朝上,完全浸没(低于水面20mm)在50±5℃的水中10min之后,将其转动180°,使发光面朝下(背面也低于水面20mm)再浸10 min。然后以相同方法立即把反射器再入25±5℃的水中进行与前相似二个历时10 min的试验。
5.4.1.2 上述试验结束后,目视检查水是否渗入反射器内,如果有水,则判处未通过本试验。
5.4.1.3 若目测未发现渗水或对结论有异议时,先轻轻摇动反射器,除去外部过多的水,然后复测CIL值(仅在β为V=H=0°,α=20'时)。当至少达到试验前测量值的60%,则判处通过本试验。
5.4.2 耐撞击试验
将试验的反射器以紧固在车上相似的方式、发光面朝上水平地紧固在试验装置上,在室温下从高度为0.76 m,以一直径为13 mm的光滑实心钢球垂直自由落到发光面中心部一次,试验装置对钢球可以垂直导向,但不得妨碍其自由下落。试验后,其发光面不得开裂。
5.4.3 耐油性试验
5.4.3.1 耐燃油试验
在反射器的外表面,特别是发光面,用蘸有体积百分比为70%的n-庚烷和30%的甲苯混合液的棉布轻轻擦拭,约5min后,目视检查表面,除了允许稍有裂痕外,表面不应有任何明显变化。
5.4.3.2 耐润滑油试验
在反射器的外表面,特别是发光面,用蘸有清洁润滑油的棉布轻轻擦拭约5min后,清洗表面,然后复测CIL值(仅在β为V=H=0°,α=20'时),应至少达到试验前测量值的60%。
5.4.4 耐腐蚀性试验
5。4.4.1 反射器(与灯具组合者,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)以整件按工作状态置于试验箱内,经受50h盐雾试验,其中喷雾24h,间隔2h,再喷雾24h(2h间隔期间允许样品在试验箱内自然干燥)。其试验温度为35±2℃,盐雾浓度重量百分比:盐∶水(杂质不超过0.02%)为(20±2)∶80。
5.4.4.2 试验后用流水清洗掉样品表面沉积物,再在水(杂质不超过0.02%)中漂洗,洗涤水温不超过35℃,然后在试验室内恢复1h,检查样品,不应有损害反射器功能的明显腐蚀痕迹,当主要部件是金属时更应检查其是否受到腐蚀。
5.4.5 镜背试验
把反射器镜背面用硬尼龙刷清刷后,用蘸有体积百分比为70%的n-庚烷和30%的甲苯混合液的棉布擦拭或完全浸湿1min,使其干燥挥发后,再用硬尼龙刷刷其镜背面,进行磨损试验。然后用墨汁涂其镜背面,再复测CIL值(仅在β为V=H=0°,α=20'时),应至少达到试验前测量值的60%。
5.4.6 耐热性试验
反射器应在周围温度为65±2℃的干燥大气环境中,连续保持48 h。试验后检查反射器,特别是其光学元件应无可见裂痕或明显变形。
5.4.7 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
5.4.7.1 不论该两项试验有多么重要,在现有工艺水平上,还不可能仅利用限时(limited duration)的实验室试验予以评定。
5.4.7.2 当使用的反射器出现系统缺陷时,可以对该两项试验提出要求,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6 检验规则
6.1 反射器同一型式的判定
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,则被认为是同一型式:
a)商品名称和商标;
b)具有一个或多个与标准样品相同的回复反射光学单元;
c)或有不同,但呈对称性,或适宜将其中之一安装在车辆左侧,另一个安装在右侧。
6.2 反射器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。
6.2.1 反射器的型式检验
6.2.1.1 反射器同一型式的判定按上述6.1的规定。
6.2.1.2 产品申请认证者应提供:
a)足以识别该型式反射器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,包括反射器几何尺寸及其公差,以及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、基准轴和基准中心;
b)有关反射器光学单元材料的简要技术说明书二份;
c)反射器样品的颜色由制造者确定,申请认证应提供样品10个;如果同时需要或其后将认证扩充到其他颜色的,还应提供扩充的相应颜色样品各两个。
6.2.1.3 按5.1目视法检验10个样品,均应符合4.1和4.2的规定。
6.2.1.4 按5.2色度试验方法检验10个样品,均应符合4.3的规定。
6.2.1.5 对10个样品进行5.4.6的耐热性试验,应符合其规定。
6.2.1.6 按5.3的光度试验方法,测10个样品的CIL值(β为V=H=0°,α=20')均应符合4.4的规定,并挑选其中CIL值最小和最大的二个进行全部CIL值测试,均应符合规定,该两个样品由认证检测技术管理部门保存,以便需要时进行进一步的检验。
6.2.1.7 将光度试验余下的8个样品分成四组,每组两个进行如下试验:
第1组:防透水性试验和耐油性试验;
第2组:耐腐蚀性试验、镜背试验和耐撞击试验;
第3组:光学性能经时稳定性试验;
第4组:不褪色性试验。
以上4组试验均按本标准5.4进行,应符合其规定。
其具体试验程序按本标准附录A(标准的附录)进行。
6.2.2 反射器的产品一致性检验
6.2.2.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,以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。
6.2.2.2 随机抽取的样品几何尺寸及其公差,应符合6.2.1申请认证提供的图纸规定。
6.2.2.3 随机抽取的样品数量规定为一只,应完全符合6.2.2.2的规定。对于全部发光强度系数CIL。值应至少等于4.4规定值的80%,否则再随机抽取样品五只,其测得CIL的平均值应至少等于4.4的规定值,但任何一个测量值不得低于规定值的50%。
DBM反射器光学模芯 宋辉13248061565 摘录